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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/06/05

緬甸正式通過工業區法


緬甸國會 (Pyidaungsu Hluttaw) 2020 5 26 日以第 7/2020 號公告發佈工業區法。該法有 20 個章節及 75個條款,分別為:(1) 名稱與定義;(2) 立法目的;(3) 中央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;(4) 區域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;(5) 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;(6) 工業區的指定及公告;(7) 建立工業區;(8) 基金的設立、保管及支出;(9) 開發商之職責與權利;(10) 投資者之職責;(11) 土地使用;(12) 實施環境保護之安排;(13) 針對付款徵收所得稅;(14) 授予工業區企業之優惠;(15) 為成功運營工業區之安排;(16)工業區管理相關的爭議解決;(17) 行政處罰與上訴;(18) 禁令;(19) 罰款;(20) 其他條款。

根據第 15 條規範,在申請建設工業區時,需按照工業佔地 60%-70%、商業區 1%-5%、工業服務區 20%-25%、綠化區 9%-10% 的劃分標准進行建設。第32條允許投資者或開發商租賃土地 50 年,並可再續租兩次10年。另據第34 (b) 條的規定, 投資者或開發商在工業區或已建立之工業區內取得土地後,應在 6 個月內將項目計劃及預計時間表提交給區域委員會,並獲得其批准。若未能在預計時間表內實施項目,則每年應支付所獲得土地價值的 10%  作為罰款,否則將撤銷土地使用許可。此外,第57條規定,禁止在工業區內非法佔用土地、修建道路及其他設施,違規者將會依照第 66 條面臨不超過三年的監禁及罰款。有關緬甸工業區法的詳細內容,請參考:https://www.lincolnmyanmar.com/wp-content/uploads/2020/05/Industrial-Zone-Law..pdf (非官方英文版)

資料來源:經濟部國際貿易局-經貿資訊網 & 緬甸/駐緬甸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

資料來源網址:https://www.trade.gov.tw/World/Detail.aspx?nodeID=45&pid=696101
文章公布日期:2020.06.0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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